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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40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重庆驰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王位洪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驰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位洪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4038号原告重庆驰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66号渝南汽车超市内C5-1-16。组织机构代码77848108-7。法定代表人邓志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德槐,男,196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方员工,住重庆市万盛区。被告王位洪,男,197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原告重庆驰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发公司)起诉被告王位洪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王位洪下落不明,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毛喻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彭家容、彭期远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驰发公司委托代理人董德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位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驰发公司诉称,2009年6月19日,原、被告双方就被告自有的渝BD06**号车签订《营运车辆挂靠合同》,约定了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履行了己方义务,而被告自2013年6月起就拒绝向原告缴纳各项费用,现累计欠费4600元,对原告的正常经营造成危害。原告遂起诉要求判令:1、依法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营运车辆挂靠合同》;2、被告支付原告管理费4600元;3、被告支付合同违约金2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位洪未作答辩。原告驰发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1、2009年6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营运车辆挂靠合同》一份,证明双方的车辆挂靠经营关系,被告应每月向原告缴纳管理费200元,如不履行或履行不完全合同视为违约,违约方需承担20000元违约金;2、欠费清单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管理费合计4600元(2013年6月至2015年4月)。经审查,本院对原告驰发公司的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确认。被告王位洪在诉讼中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驰发公司与被告王位洪于2009年6月19日签订《营运车辆挂靠合同》,约定乙方(被告王位洪)将货车一辆(发动机号J45D2712048,车架号LG6ED76H39Y464258)挂靠在甲方(原告驰发公司)处经营,后该车上户牌照为渝BD06**号,合同履行期限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车按国家政策规定报废为止;合同期内,乙方应每月向甲方缴纳管理费200元;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人民币20000元的违约金。现被告王位洪自2013年6月起拖欠原告驰发公司管理费,截止2015年4月,被告欠原告管理费合计4600元。本院认为,原告驰发公司与被告王位洪在协商一致、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营运车辆挂靠合同》,该合同无违反法律法规情形,应受法律保护,在合同未终止、未解除的情况下,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享有各自权利、履行各自义务。合同未解除的情况下,被告王位洪在合同履行期内未缴纳管理费,有违约情形,原告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王位洪于2009年6月19日就渝BD06**号车签订的《营运车辆挂靠合同》,并由被告王位洪支付管理费及违约金,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位洪经本院公告传唤,在确定的开庭时间未到庭参加庭审,应承担不到庭、不举证的法律后果。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重庆驰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位洪于2009年6月19日就渝BD06**号车签订的《营运车辆挂靠合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二、被告王位洪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驰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管理费4600元;三、被告王位洪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驰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违约金2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20元,由被告王位洪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交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上诉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毛         喻人民陪审员 彭家容人民陪审员彭期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    荣    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