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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阳商初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乐国、郭金莲、张乐仁、张乐文、张青山、张乐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商初字第626号原告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址济阳县。法定代表人王兆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成,男,1985年12月17日生,汉族,该单位职工,住济阳县。被告张乐国,男,1970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郭金莲,女,1972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张乐仁,男,1953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张乐文,男,1960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张青山,男,1976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张乐中,男,1951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济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乐国、郭金莲、张乐仁、张乐文、张青山、张乐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以上六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5元,保全费3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健超陪审员  杜善连陪审员  周先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