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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民一初字第005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桂群与丁刚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群,丁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一初字第00598号原告:桂群,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被告:丁刚,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桂群与被告丁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桂群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丁刚价值人民币2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了保证金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桂群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丁刚价值人民币2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程 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龙永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