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刑终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戴子瑜犯寻衅滋事罪二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戴子瑜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松刑终字第115号原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戴子瑜,住扶余市。曾因在北京天门地区非正常上访,于2010年3月15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煽动上访人员闹事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于2010年12月4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无理缠访,冲击国家行政机关,于2011年8月17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越级上访,严重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办公秩序,于2012年3月8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故意毁坏财物,于2014年2月22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非正常上访,于2014年3月4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严重影响国家机关办公秩序,于2014年5月20日被行政拘留十日。曾因扰乱社会治安秩序,于2012年3月14日被劳动教养1年3个月。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扶余市看守所。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戴子瑜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5年7月9日作出(2015)宁刑初字第27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上诉人戴子瑜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松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白宝志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戴子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公诉机关指控,多年以来,被告人戴子瑜因不服扶余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要求给其子女土地等问题多次到有关部门上访。2012年10月10日经吉林省人民政府复查复核,认定戴子瑜信访事项已通过三级信访终结。2013年11月16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结决定:戴子瑜上访主张无法支持,决定终结。2013年11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戴子瑜在扶余市新站乡政府无故将值班室内茶几砸坏。2014年1月30日、2月1日、2月3日、2月4日,被告人戴子瑜连续四天在北京市东城区府右街非信访场所进行非正常上访,造成恶劣影响。2014年5月19日,被告人戴子瑜等人不听劝阻、强行闯入吉林省委办公地院内上访,严重影响省委办公秩序。原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戴子瑜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予以惩处。原审被告人戴子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上访行为是合法的。其原审辩护人辩护称:1、被戴子瑜毁坏的茶几价值200元,不属于情节严重;2、其他两起上访维权行为,没有达到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后果。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戴子瑜犯寻衅滋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庭审中,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案是源于民间纠纷,被告人戴子瑜不属于无理上访。1、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三份;2、2003年民事判决书一份;3、2010年11月15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信访局来访事项转送告知书一份;4、2010年11月9日来访转办单一份;5、2011年再审案件续访表一份;6、法发【2010】42号最高人民法院文件一份。经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戴子瑜的供述证明,我上访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案子的事情,解决完后看病,能过上正常人的生活。多年来我因为增盛镇的房子的官司,法院判决我不服,法院执行违法,我的孩子戴蕾(超生)没有土地,我要求政府给我土地政府没有给我而上访。我到过新站乡政府、扶余市政府、松原市政府、吉林省信访局、省公安厅、北京国家信访局、公安部、最高法、最高检上访过。我因为上访被教养一次,被行政拘留几次记不清了。2013年10月29日10时,我去扶余市新站乡政府找信访局杨建波要看病的钱,因为2013年具体哪天我记不住了,杨静波和法院的人去北京接我回扶余市时,我在北京住院,他们商量我回扶余市住院,并说我回来后给我5万元钱看病(包括以前住院的3万多元和回去住院还需的2万多元),回来后他们也没有给我钱,我脑袋疼已经挺不住了,就到乡政府找杨建波要钱,杨建波没说什么好听的也不作为,我一生气,身体站不住砸到茶几上就把茶几砸碎了。当时一屋子人,记不住有谁了。这件事把我拘留了10天,后来又续10天不知道为什么。因为新站乡把我送去拘留、教养都是违法的,所以我向新站乡政府要钱治病。新站乡政府他们不作为,当时答应给我钱治病,钱至今也没有给我。2013年12月份左右在长春中央巡视组接待中心2次上访:2013年12月份,中央巡视组来长春,我第一次去接待中心交材料也没有人管我,我就走了,第二次我去递材料没有人管我,我就蹲在那里喊冤,我就犯病躺地上晕倒了,具体在长春中央巡视组接待中心呆了多长时间我不知道,他们把我送医院去了,他们给我打盐水,我看不行,再打就给我打死了,我就走了,怎么回扶余不记得了。中央巡视组就是接待上访人员的,当时有成千上万的人在那里,当时信访局的邵某某在场了。不知道这次是否影响办公秩序。我有脑梗、心脏病、胃病、糖尿病、血压高。2014年1月30日、2月1日、2月3日、2月4日在北京上访连续登记4次。2014年1月份,我到北京最高法院和信访局、中纪委、人大、最高检察院上访没有人给我处理,我没办法,就在天安门附近也不知道是哪面(后供述是东面),一个公安分局找的警察,说我是上访的还有病,要回家,他们把我送久京庄了,我在久京庄病的不行了,在那呆了几天记不住了,我看没人来接我,就又去北京一个公安局说要回家,他们把我送到马家楼,我在马家楼听说习主席给上访人5000元回家过年,也确实有给的,我看到有人接到这5000元。我在马家楼呆几天也没人来接我,我有病挺的不行就自己回扶余了。我知道久京庄分流中心是接上访人员回家的地方,因为没人来接我,所以我去找警察帮我,我就是想回家。我在久京庄、马家楼分流中心连续4次出来找警察登记,不知道是否影响社会秩序,我在那里病的不行,我就是想回家。2014年5月20日到吉林省省委院内上访。因为我的案子在扶余市各个部门也不给解决,2014年5月20日我就和马静丽、朱广霞等人去吉林省省委了,上午我们在门卫问的公安,那个公安说等一会扶余市的人来接我们,我们就走了。下午我们说回去看看有没有人来接我们,下午我们就在大门口那里和警察一起站着了,后来我就走了。我们上省委就是找领导,找接待的人通知一声联系哪个地方能管我们。我上访该走的地方都走了,各个地方都不作为。法院和信访部门没有一个地方给我答复。2014年6-7月份在松原市人民检察院上访。具体什么时候记不清了,我在松原市人民检察院控申他们不正常接待我,我就在松原市人民检察院门口等着了没下跪,后来我站不住就坐地上了。等着无数次,没人接待我,我记不清了。二、证人证言1.证人邵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12月21日中央巡视组在吉林巡视期间戴子瑜到吉林省长春市中央巡视组接待处,下跪、哭闹一个多小时,影响工作人员正常办公。2013年11月1日至12月末,中央巡视组到吉林进行巡视,委托省纪委在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光彩大厦里接待处接待上访人员。我代表扶余市信访局在那里工作。2013年12月21日下午1:50左右,我在光彩大厦二楼听见一楼大厅内有人哭闹并喊冤。我下楼看见戴子瑜跪在大厅的地上,我过去劝他,让他起来,不要在这里哭闹,有什么事起来再说。他也不听,后来就躺在地上不起来了,持续20多分钟,然后过来几个警察,我和他们把戴子瑜扶起来,把他扶到门口的时候,戴子瑜靠在大厦门口转门上不走,转门也进不来人,进出的人都走侧门。戴子瑜说心跳的不行了,我就搬把椅子放在他身边,让他坐下,我打120,戴子瑜在转门坐着能有30分钟,这个过程中我劝他,他也不听,直到120急救车来。我们把戴子瑜抬到120车上到净月医院。到医院后,我们把戴子瑜抬到轮椅上,我还劝说戴子瑜,在这过程中,我发现戴子瑜也没有什么严重的病,他在光彩大厦说心跳病症也恢复正常了。大夫当时叫我们等着,也没有用药,我就给公安局的栾柯奇打电话把情况说了一下,他说叫人去接戴子瑜。在我的劝说下,戴子瑜同意走,过了20多分钟,公安局的白某某就领着辅警来医院了,我就把戴子瑜交给了白某某。后来听说白某某把戴子瑜领到宾馆,新站乡政府的人来把戴子瑜领回家了。戴子瑜是老上访户,他在中央巡视组接待处喊冤下跪上访时,有省纪委、省信访局、公安干警等很多人,扶余市就我自己。他上访的是以前的问题,已经三级终结了。戴子瑜在中央巡视组接待处闹事前后一个多小时,严重影响了办公秩序。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12月21日,我和白某某去长春市接的上访人员戴子瑜。到医院看到戴子瑜也没有什么毛病也没打针,我们就把他拉到一个招待所,等新站派出所的人来接戴子瑜回扶余。我们在招待所带了一会,新镇派出所的人就来了,我们把戴子瑜交给他们了。戴子瑜之前在长春市净月潭附近的中央巡视组在长春的驻地上访闹事。我看录像了,看到戴子瑜躺在中央巡视组门口,影响其他人员进出,好多人劝他拽他都不动。3.证人白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12月21日和王某某去长春接上访人戴子瑜的过程,与王某某证实的基本一致。4.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戴子瑜上访告法院把他的一处房产拍卖了,这事法院有具体的卷宗,都判很多次了,早就结案了,但他就是告,还要求政府为他建个庙堂收钱。因为他有一个超生的孩子,以前没有交罚款,二次分地时根据政策没有给他超生的孩子分地,他想借建庙堂的名义把村上的地分给他,然后自已在庙堂里收钱。戴子瑜还要求,他承包一个花生加工厂,承包期到了,要求政府帮他继续包,还有戴子瑜在乡政府上访时打碎一个茶几,因为砸茶几的事被新站派出所拘留了。戴子瑜春节期间在北京恶意登记三次,因为恶意登记省委书记都被中央约谈过。5.证人鲁某某的证言证明,戴子瑜因为10年前新西村的一块土地承包的问题上访,还有5、6年前戴子瑜增盛房子的问题,戴子瑜对法院的判决不服,对涉法涉诉问题上访。6.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明,戴子瑜上访是因为和别人打官司,法院把他的一个房产给拍卖了,因为拍卖价格低,戴子瑜上访告状,但这事已经宣判了,包括扶余市法院、松原市中法、省高院一共十三份判决。他大年三十、初几在北京闯非访区了,咱们被通报了。再就是他把新站乡政府的茶几给砸了。当时我没在乡政府,但是已经被新站派出所拘留了处理完了。7.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明,戴子瑜在省、市、县还有北京非法上访能有几十次。目的是要回被法院执行的房屋和土地。从2008年开始因涉法、涉诉问题上访。张本仁和戴子瑜口头协议合伙做购销花生买卖,2000年12月11日二人将5万元钱送到戴子山、张学会、李树新三个收购点回来后,戴子瑜为张本仁出具5万元收据,在收据中载明预约订货60吨,周六上站发往柳州,质量首选四粒红花生米,结算一把一利索,同时戴子瑜又从张本仁处拿走7万元钱,出具收据一枚,收据载明这7万元钱和之前那5万元钱是在新站合伙收花生用款,二次合计欠款12万元。戴子瑜同意以房产及设备入伙抵押,张本仁认为戴子瑜没有按约定时间收购花生,向扶余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戴子瑜返还其投资款12万元,在扶余市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前,戴子瑜付给张本仁2万元,仍欠10万元,扶余市法院认为:张本仁和戴子瑜合伙后,戴子瑜未按约定时间、数量向柳州发货,戴子瑜的行为是合伙期间的违约行为,判决戴子瑜返还张本仁的投资款10万元,戴子瑜不服,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戴子瑜又向省高院申诉,省高院驳回其申诉申请,此案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原告张本仁的申请,扶余市法院做出民事裁定,对戴子瑜在增盛镇的门市房及东西厢房予以扣押,并对扣押房屋进行评估,于2002年10月22日给被执行人戴子瑜送达限期执行通知书及评估鉴定书,2003年4月3日对戴子瑜下发拍卖裁定,2003年6月17日被扣押房屋经公开拍卖由李福和买受,李福和申请扶余市法院对房屋进行强拆,在强拆过程中全程录像,被强拆物品由法院进行保管,法院多次找戴子瑜保管物品,而戴子瑜拒绝保管,戴子瑜因此多次到市、省、进行上访,经扶余市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戴子瑜上访属无理访,已提请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上访人戴子瑜为无理访,并多次向省院执行局汇报。戴子瑜要土地上访:戴子瑜是新站乡新西村一社社员,1997年家庭人口为五口人,三个子女,戴蕾是第三胎,属于超生子女,根据《扶余县第二轮土地承包若干问题的实施细则》第31条第3款之规定,超计划生育的按第65条“认定经处罚后,分给土地,未经处罚或者执行不到位的,不分给土地,也不预留土地”。由于分地时没有交超生罚款,属于自动放弃超生子女分地的权利。在2010年开始,戴子瑜上访时提出要承包土地的事,直到2012年1月份其土地承包问题已经被中央联席会议办公室做出三级终结,国家信访局有备案。2013年11月份他分别在新站乡政府和扶余市信访局上访提出要求政府给予办理建庙堂、花生加工厂的土地和建筑审批手续,并要求政府承担所有费用。他当时要2万元钱办理审批手续,没说建庙堂要多少钱。他在新站乡向谁提出来的这件事我不知道,在扶余市信访局是向我提出来的,我们信访局的接待科都有登记。上访程序及戴子瑜上访性质:正常的上访流程是先到县信访局反映诉求并登记,等拿到答复结果后不服再到市信访局登记反映诉求,等到答复结果后不服再到省信访局反映诉求并登记,不服再到中央国家信访局反映诉求并登记,如果上访人没等到信访局出答复结果就直接去上一级信访单位上访的情况属于越级访,不可以越级访。中央联席会议办公室做出三级终结后,上访人员若不服不可以提出申诉,《吉林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再继续上访属于无理访。戴子瑜每次进京、到省、市上对方都到我这里来,因此我对他上访的情况都掌握。他有时来扶余市信访局登记反映诉求,没等答复结果出来就直接上市里或者省里或者中央上访,这都是越级访。他一共非访有几十次了,具体记不清楚了,在省联席会议办公室都有记载,14年的非访记录在扶余市政法委有通报记录。。在三级终结作出后他仍然继续非访十多次,我们都有记录。他已被确认无礼访,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7次,劳动教养1次,其中在北京非访被行政拘留5次,省政府非访被行政拘留1次,乡政府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被行政拘留1次。特别是在2014年春节长假期间,从腊月三十至正月初七在天安门地区府右街派出所先后4次恶意登记,被中央政法委综治办进行了通报,后果特别严重。戴子瑜上访扶余处理结果:戴子瑜涉法涉诉的上访材料我们信访局没有,我们只有他土地承包问题的上访材料。他每次来我们扶余市信访局上访都有接待记录,但没有答复记录。都是口头告知他正常的上访程序应该怎么走。在我们的卷宗内有新站乡政府对戴子瑜的答复文件,法院具体是怎么答复的我不清楚,我只知道法院有对戴子瑜的判决。8.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明,我分管纪检和信访二年头一年整,戴子瑜每次来新站乡上访都是我接待的。一共有十几次。每次上访都是关于涉法涉诉问题。其土地承包问题已经终结,在国家信访局都有备案。现上访要求政府给建庙堂、花生加工厂的土地和建筑审批手续,并要求政府承担所有费用。他的上访问题在12年末13年初国家信访局已三级终结了,当时我还没分管这个工作。建庙堂他说是搞绿化,带动经济,实际是变相往回要当年超生没分得的那份土地。他花生加工厂原先有一个临时的土地使用证,2011年到期了,他因上访于2012年被执行劳动教养,他以被劳动教养为借口,说耽误了他花生加工厂土地使用证的续期,他就要求政府给他办这个手续。他是从今年两会以后也就是3月份开始提这两个要求的。当时跟我提出来的,在我办公室里。目的和理由就是原先在扶余市增盛镇被法院执行的房屋要不回来了,变相的要求政府给予些补偿。他说帮他办理完这些东西他就再也不找政府上访了,我理解如果不给他办这些要求,他还会上访。他没说政府要承担多少费用。他去政府上访就有一次过激行为把新站乡政府的门和茶几砸了。当时被执行拘留了,除此之外,再没有什么过激行为。9.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明,戴子瑜原先买的是王忠云的房子,有十几年了,现王忠云已经死了,房子的产权归谁我不清楚。在买王忠云家房子的南面不远的院内,他有花生加工厂,里面有机器,什么时间开的加工厂不清楚,我是在前年往他库房放东西才知道这事的,没看见谁去那里加工花生,不清楚运没运行。10.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明,我负责戴子瑜上访稳控负责人,戴子瑜上访已经被三级终审,再访属于非访。戴子瑜始终在上访,我多次找他谈话,对他进行思想教育,还责成村干部密切监视其动向,有事情及时向我反馈,特别是在国家重大会议及节日期间,告诉他不要进行非访,要按正常程序上访。2013年10月份,为防止戴子瑜进京非访,我和村干部决定死看死守,当时雇了辆面包车在其家门口24小时蹲守,同时还在戴子瑜家对面粮库收发室安装了监控。他进京上访得有七八次了,我们单位多次到北京接他。每次进京我们都不知道,一次他半夜从家翻墙走。11.证人娄某某的证言证明,戴子瑜、朱广霞上访有二、三年时间了,早上来,有时中午也不走,我们得给他拿吃的,一直到下午才走。一呆一小天。戴子瑜上班之前就来,在我院大门外跪着,能有7、8次。之外就往楼上闯,拦也拦不住,就是找领导,我和法警也拦不住,有时我一拽就起来,有时在门卫还躺着,往省里打电话说我们不管他。不跪的时候就多了,有二十七八次。戴子瑜除了在门外跪着之外,还在我们办公楼楼下躺着影响我们办公秩序。12.证人康某某证言证明,2008年松原市中级法院对戴子瑜判决进行监督。我们都给戴子瑜不支持监督申请的答复,他对我们的答复不满意经常来我们检察院上访。我知道的是3次。戴子瑜从2013年12月份开始来我院上访。我们给他答复是以邮寄文件的方式。第一次是2014年6月份左右,我们邮寄给戴子瑜答复文件两个月后,他拿着我们的答复文件来松原市检察院说对答复不满意,我向领导汇报这个问题,经领导研究决定,同意给戴子瑜出具书面答复函。第二次2014年6月底,戴子瑜又来检察院上访,我们又接待他,并给戴子瑜取了书面材料,他拒绝签字。第三次2014年7月中旬,戴子瑜又来松原市检察院上访,是控申接待的他,我们给他书面答复函他拒不接受。戴子瑜上访要求见领导,门卫及工作人员对其进行阻拦、劝说,戴子瑜不听劝阻,多次向办公楼冲击找领导,多次坐在地上不起来,我们工作人员向其询问情况,他一句话也不听,就往办公楼走,多次在院大门口和门卫室下跪。他就是采用这种极端的方式造成一定影响,从而给我们施加压力。三、书证1.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书复印件、松原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戴子瑜涉嫌寻衅滋事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扶余市人民法院案件指定管辖通知书复印件、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案件移送函证实:被告人戴子瑜犯寻衅滋事罪一案,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于2014年10月20日指定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管辖;2.关于戴子瑜上访其子女土地问题已经终结的相关书证:①新西村民委员会《关于戴子瑜所反映问题的处理意见》复印件证实:2011年5月26日,新西村委会经两委班子研究决定:对戴子瑜所反映的问题不予支持;不给戴子瑜超生子女补地。②扶余县新站乡人民政府文件《关于新站乡新西村村民戴子瑜上访问题的处理意见》复印件证实:2011年5月31日,扶余县新站乡人民政府对戴子瑜上访反映的其女儿戴磊未分得土地一事,做出处理意见:上访人要求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分得土地问题,已过去15年之久,上访人反映的问题时间跨度长,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新站乡人民政府依据《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意见》(吉政发【2012】11号)文件精神,从维护社会稳定和以人为本的原则考虑,1、根据上访人家庭生活情况,为其家庭成员办理了最低生活保障,每年从民政部门给予困难救助。2、上访人土地问题根据省政府的文件规定只能通过候地解决。③扶余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关于戴子瑜信访事项核查认定意见》复印件证实:上访人反映问题、要求:戴子瑜女儿戴磊出生时交不起罚款,第一轮土地承包时没有分到土地,第二轮分地,没有得到交罚款通知,要求交罚款分得土地,村上没有采纳。要求给戴磊补地并补偿经济损失。核查认定意见(2012.1.12):戴子瑜关于戴磊未分得土地的理由不现实,其属自动放弃子女分地权利。根据当时的政策《扶余县第二轮土地承包若干问题的实施细则》规定,戴子瑜超生子女没有交足罚款不能分得土地。上访人要求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分得土地问题,已过去15年之久,上访人反映的问题时间跨度长,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但考虑,信访人生活的实际状况和吉政发【2005】11号文件精神,新站乡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为上访人家庭成员办理了最低生活保障,每年从民政部门给予困难救助,并且告知其补地问题根据省政府的文件规定只能通过候地解决。此意见为2012年1月12日由扶余县信访局刘某甲、宋显山送达信访人,信访人不同意核查认定意见。3.关于戴子瑜与张本仁经济纠纷案上访终结相关书证:①扶余县法院民事判决书复印件证实:吉林省扶余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扶民初字第2922号判决书,2006年10月12日判决被告戴子瑜返还原告张本仁投资款10万元。②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复印件((2008)吉民监字第5号)证实:再审申请人戴子瑜诉张本仁合伙纠纷一案,省高法于2008年10月20日,裁定驳回戴子瑜的再审申请。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③2011年涉访涉诉信访案件联席会议审查登记表证实:中共松原市委政法委于2011年6月25日对戴子瑜与张本仁合伙纠纷案处理建议:本案经省院和最高院终结,建议地方政府稳控。④扶余县委政法委息访协议((扶政法)息字【2012】1号)证实:2012年3月16日,经县委政法委、扶余县人民法院和扶余县公安局调解,上访人戴子瑜与处访单位扶余县人民法院、扶余县公安局就上访人反映的问题(戴子瑜与张本仁经济纠纷一案)达成如下协议:经省、市、县各级处访单位对上访人戴子瑜反映的问题及诉求进行了认真的研究,认为戴子瑜反映的问题为无理诉求,如再继续上访,应为无理访,愿接受法律及一切制裁。戴子瑜手写:法院造假。一、二审法院违(为)扣押中止撤销重审裁定书不送达,先于执行违法,违法两次给我房屋违法变更房屋证照,造成在中止执行期间我房屋被扒毁,所有财产在没有新的生效文书被强抢灭失,我请求解决要回我的房场,请领导协商解决,在没有协好我占时(暂时)不能罢访,要求见主管领导。⑤扶余市人民法院关于上访戴子瑜涉执进京信访案件的情况汇报证实:上访人戴子瑜反映问题:1、扶余县法院判决错误,程序违法;2、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事民监字第5号民事裁定。纠正执行中的错误,赔偿我的损失,返还房屋。结果:扶余市法院于2013年7月10日,经审判委员会(2012)第四次会议讨论决定,戴子瑜上访属无理访。已提请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上访人戴子瑜为无理访,并向省院执行局汇报多次。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决定书((2013)吉民监字第133号)证实: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9日对戴子瑜关于其与张本仁经济纠纷一案上访一事作出终结决定:原判决戴子瑜返还张本仁投资款及执行过程并无不当;戴子瑜的上访主张无法支持。⑦提取笔录、关于戴子瑜与张本仁合伙纠纷一案不支持监督申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8月26日,扶余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工作人员在康某某处提取“关于戴子瑜与张本仁合伙纠纷一案不支持监督申请的情况说明”。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7月7日,松原市检察院民事检察处说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松民终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张本仁、戴子瑜经济纠纷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使用法律正确,戴子瑜的申请监督理由不能成立。关于戴子瑜提出的程序违法问题,在庭审开始时审判长已经告知戴子瑜有关审判人员回避问题,戴子瑜当庭表示不申请回避,且有戴子瑜本人签名。4.国家信访联席会议三级终结文件复印件吉林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扶余县已经省复查复核委员会审核终结备案人员名单》复印件证实:2012年10月10日,吉林省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下发扶余县戴子瑜等21人为省复查复核委员会审核通过三级终结人员名单给扶余县政府。5.戴子瑜多年上访情况相关书证:①戴子瑜等六人接访地点和次数复印件证实:2014年7月23日,扶余市信访局证实戴子瑜进北京上访16次,省里6次、松原市8次。②2014年1月30日至2月6日各地进京非正常上访情况证实:摘录文件《关于春节期间我省进京上访有关情况的通报》(吉委督办【2014】6号)中部分内容:戴子瑜于2014年1月30日、2月1日、2月3日、2月4日进京非访,四次在府右街反映涉法涉诉问题。③在国家信访信息平台调取的信访事项处理状态证实:2011年6月3日-2014年4月9日,国家信访局接戴子瑜来信3次,来访8次,合计11次;吉林省委省政府信访局接戴子瑜来信合计6次;松原市委信访局2013年接待戴子瑜来访1次。其中,2011年-2012年来信来访合计8次,上访问题:其女儿未分到土地问题,来访处理:劝返。2013年-2014年来信来访问题:1、扶余县法院枉法裁判,强行扣押其财产,违法变更房产证;2、村里未给其两个超生孩子罚款收据,未分地;3、相关部门渎职,不处理其厂房问题,造成数万元损失;4、新站乡几千万收入去向不明;5、原村主任杨显章、村支书吴秉洲及其亲属侵占集体土地40多亩,贪污土地款几百万;6、县公安局渎职,不按约定兑现承诺,打击残害来访人,对各级纪检、消防等部门反映未果。要求:1、严惩相关责任人;2、依法赔偿。国家信访局来访2013年处理结果:1、宣传《信访条例》及相关政策;2、网上转送。2014年4月9日处理结果:宣传《信访条例》,解释有关工作规定;2、明确告知其问题已经做出判决和答复,不予受理。告知返回,若有违法处将依法处理;3、来访人接受,自行离开。6.戴子瑜因上访,多年来受到的惩处情况相关书证:①关于戴子瑜反映其被拘留及教养情况的说明证实:上访人戴子瑜因民事纠纷,法院强行对其在增盛的房屋进行拍卖,其不服法院的判决,自2010年以来多次进行非访,严重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办公秩序,先后被公安机关三次行政拘留、一次教养;2010年3月15日,戴子瑜进京非访,严重扰乱国家机关办公秩序,被当地公安机关控制后,被扶余县公安局接回,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1项,决定给予戴子瑜行政拘留十日;2010年12月4日,戴子瑜进京非访,严重扰乱国家机关办公秩序,被省驻京维稳工作组用车送回,处罚同上;2012年3月1日,戴子瑜因不服法院判决越级到国家上访,处罚同上;2012年3月10日,扶余市公安局以戴子瑜扰乱社会秩序报向松原市公安局呈请劳动教养,2012年3月21日松原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批戴子瑜劳动教养1年3个月。2012年6月19日戴子瑜因病保外就医,因在保外就医期间。以网名“小戴”在网络上串联上访人员到省上访,经新站乡政府向上级申请,于2012年9月17日被松原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重新收监。2012年12月12日上访人戴子瑜因病再次保外就医。现已对其落实稳控。公安机关依法对其拘留及教养,无任何过错。其向公安机关提出经济赔偿及赔礼道歉属无理要求,我局不予支持。②劳动教养决定书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证实:戴子瑜因2011年8月15-17日,9月1日及2012年3月1-7日,分别在松原市委市政府和北京永定门附近滞留上访,扰乱社会治安秩序,于2012年3月14日被松原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1年3个月;因其2010年3月13日在北京天门地区非访,于2010年3月15日被扶余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其在北京市国家监察部机关煽动上访人员闹事扰乱多家机关工作秩序,于2010年12月4日被扶余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其2011年8月15-17日在松原市委机关无理缠访,冲击国家行政机关,造成恶劣影响,于2011年8月17日被扶余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其在2012年3月1日不服法院判决越级到国家上访,严重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办公秩序,于2012年3月8日被扶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其在2013年11月19日10时许,故意在新站乡政府值班室内将一张木质茶几砸坏,价值200元人民币,于2014年2月22日被扶余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其在2014年1月30日、2月1日、2月3、4日,连续四天在北京市东城区府右街派出所辖区进行非访,造成极其恶劣影响,于2014年3月4日被扶余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其在2014年5月19日10:50许,伙同等(他)人强行闯入吉林省委办公地院内进行上访,经过工作人员劝阻后离开,14时许戴子瑜等人再次强行闯入省委办公室院内上访并长时间在院内滞留,严重影响省委办公秩序,于2014年5月20日被扶余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7.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8月8日13时许,扶余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工作人员在扶余市新站乡戴子瑜家中将其传唤到扶余市公安局。8.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证实:被告人戴子瑜的基本身份情况,曾被行政拘留7次,劳动教养1次。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戴子瑜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辩护人对被告人戴子瑜上访是依据法定程序逐级进行的,由于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引发的,不是无事生非,没有达到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后果,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戴子瑜犯寻衅滋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中被告人戴子瑜在明知其上访事项国家信访局已经确定为三级终结的情况下,多次在省政府等地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从主观方面看,被告人戴子瑜属于非正常上访人员,其想通过实施寻衅滋事行为,扩大影响,引起社会关注,以闹求解决,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戴子瑜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扰乱社会秩序,却追求这种结果发生,属直接故意。其主观目的是通过无事生非,肆意追求实施非正常上访行为,发泄不满情绪,符合寻衅滋事罪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主观方面的特征;从客观方面看,被告人戴子瑜多次在北京、长春等地肆意实施非正常上访行为,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属情节恶劣,故被告人戴子瑜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对辩护人的辩护人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戴子瑜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5)第二十四次会议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戴子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上诉人戴子瑜上诉提出,其上访行为属于合法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希望二审法院判决其无罪。松原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判决对上诉人戴子瑜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认定正确,判决所列证据已在一审开庭时经过法庭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戴子瑜为发泄情绪,在公共场所实施非正常信访活动,致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关于上诉人戴子瑜提出的上诉意见,经查,上诉人戴子瑜因不服扶余市人民法院判决及要求给其子女土地等问题多次上访,相关部门对于其上访所反映的问题予以了充分的重视,并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予以答复和处理,最终其上访行为经相关部门的反复确认后被认定为无理信访。上诉人戴子瑜在其上访行为已被确认为无理信访后,为发泄其不满情绪又多次到北京、长春等地进行上访,在长春上访期间,其伙同他人无理取闹,两次强行冲闯吉林省委办公场所,致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故对上诉人戴子瑜提出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凤双审判员 丛 峰审判员 包 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丽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