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恢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麻圣英与被执行人张传彬之间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麻圣英,张传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恢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麻圣英,男,1954年6月27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敦化市新华东路。被执行人张传彬,男,1967年8月16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参花街。申请执行人麻圣英与被执行人张传彬之间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延吉市人民法院(2005)延民一初字第374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对(2005)延民一初字第374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5)延民一初字第3744号民事调解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侯嘉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