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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商初字第011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南通捷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许彦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捷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许彦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商初字第01103号原告南通捷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开发区桃园村五组。法定代表人王俊林,总经理。被告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翔运街899号。法定代表人王福章,总经理。被告许彦涛。原告南通捷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许彦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捷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佳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XX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