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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英山法执字第003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刘新保与谢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新保,谢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英山法执字第00314号申请执行人刘新保。被执行人谢涛。申请执行人刘新保与被执行人谢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英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英山民初字第015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谢涛发出执行通知,执行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2014)鄂英山民初字第015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谢涛有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形,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守中审判员  汪 俊审判员  杨东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