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汴执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刘剑州、霍建华等与马河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剑州,霍建华,马河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汴执字第146号申请执行人:刘剑州申请执行人:霍建华被执行人:马河桥刘剑州、霍建华申请执行马河桥交通事故赔偿一案【(2015)郑仲调字第4056号调解书】,本院已立案。由于被执行人马河桥居住地在杞县辖区,为了方便案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郑仲调字第4056号调解书指定杞县人民法院执行。杞县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后,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大 章审判员 刘建华助理审判员张旭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自 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