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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汴执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刘剑州、霍建华等与马河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剑州,霍建华,马河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汴执字第146号申请执行人:刘剑州申请执行人:霍建华被执行人:马河桥刘剑州、霍建华申请执行马河桥交通事故赔偿一案【(2015)郑仲调字第4056号调解书】,本院已立案。由于被执行人马河桥居住地在杞县辖区,为了方便案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郑仲调字第4056号调解书指定杞县人民法院执行。杞县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后,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大    章审判员 刘建华助理审判员张旭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自    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