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59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谢某与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5990号原告谢某,女,汉族,1984年11月18日生,现住福建省宁德市焦城区。被告雷某,男,畲族,1979年11月3日生,现住福建省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依法享有申请撤回起诉的诉讼权利,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谢某负担。审 判 长 郑成锦人民陪审员 郭爱斌人民陪审员 丁碧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 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