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商终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化德县同大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南郊分公司与上诉人大同煤矿集团大同煤炭运销落里湾集运站合作协议纠纷一案德公司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化德县同大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南郊分公司,大同煤矿集团大同煤炭运销落里湾集运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商终字第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化德县同大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南郊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落里湾村。负责人:藤建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瑞杰,山西法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同煤矿集团大同煤炭运销落里湾集运站,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落里湾村东。负责人:苗雨多,该站站长。委托代理人:黄建英,女,住址:山西省大同市矿区。大同煤矿集团法律事务部法律顾问。上诉人化德县同大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南郊分公司(以下简称同大商贸公司)因与上诉人大同煤矿集团大同煤炭运销落里湾集运站(以下简称落里湾集运站)合作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同商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同大商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瑞杰、上诉人落里湾集运站的委托代理人黄建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关于双方之间是合作关系还是承包关系、协议到期以后是否延续、如果协议没有延续是否进行清算、保证金是否应该退还等基本事实未查清;落里湾集运站收取“煤台维护费”是否有依据、在协议期满后又发运了几列煤的性质等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同商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化德县同大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南郊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073元,上诉人大同煤矿集团大同煤炭运销落里湾集运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008元,本院均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赵 凯审 判 员 韩红斌代理审判员 张闻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雷杨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