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25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尉学峰诉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尉学峰,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民初字第2561号原告尉学峰,女,1957年4月12日出生,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委托代理人卫雪松,山西儒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大庆路1号桐城逸景B座9层10层。负责人麻秀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樊茂洲,该公司员工。原告尉学峰诉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尉学峰的委托代理人卫雪松、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樊茂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尉学峰诉称,2015年7月16日,王志鹏驾驶原告所有的晋BHYX**号小型客车,沿省道39线行驶至东王庄村,因躲避其他车辆撞到树上,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队认定,王志鹏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所有车辆在被告处投保机动车损失险。事故发生后,经多次协商,就赔偿金额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故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279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针对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的发生及责任认定;2、车辆行驶证、驾驶证,证明原告车辆司机合法驾驶;3、保单抄件,证明车辆投保情况;4、价格评估意见书、鉴定费票据,证明车辆损失价值60130元,鉴定费花费2000元;5、施救费发票,证明施救支出600元。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辩称,对车辆投保情况无异议,但对事故发生的真实性有异议。事故发生后,我公司查看了现场,认为事故是伪造的。责任认定书是在事后作的认定。车损鉴定属单方委托,不认可,申请重新鉴定。诉讼费、鉴定费不在保险理赔范围内。针对自己的主张,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未举证证明。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7日,原告所有的晋BHYX**号小型客车在被告处投保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限额为106958.27元,保险期限自2015年4月28日起至2016年4月27日止。2015年7月16日,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志鹏驾驶原告所有的驾驶晋BHYX**号小型客车,沿省道39线行驶至东王庄村,因躲避其他车辆撞到树上,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王志鹏负事故全部责任。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原告已依约履行了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因此被告应根据合同约定在原告所有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在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的车辆损失。对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作如下认定:原告主张车辆损失60130元,并提供大同市中兴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为证,被告认为,评估机构没有资质,且资产评估报告的结论与事实不符,要求重新鉴定。本院认为,评估虽为原告单方委托,但出具评估意见书的机构和人员具有评估资质和资格,且评估意见内容合法,形式规范,可证明原告待证事实,对该证据的效力,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虽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鉴定,但未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原告主张鉴定费2000元,有票据为证,应予确认。被告认为不在保险理赔范围。本院认为,鉴定费是原告为确定车辆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根据《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故对被告抗辩,本院不予采纳。原告主张施救费600元,并提供票据为证。被告认可票据的真实性,但不同意承担。本院认为,将受损车辆拖离事故现场,产生施救费用,为事故发生后必要合理花费,且票据正规,应予确认。被告抗辩无据为证,本院不予采纳。以上各项损失共计62790元。诉讼费依法应由败诉方承担。被告称原告涉嫌伪造事故,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故对其抗辩,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在晋BHYX**号小型客车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内向原告尉学峰赔付各项损失共计627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0元,由被告负担(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并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武抒琴人民陪审员 白秀琴人民陪审员 李建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英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