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催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15-8除权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催字第8号申请人:贵州双盛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地址在本市云岩区罗汉营路7号A1一单元第3-2号。法定代表人:刘元琴。申请人贵州双盛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4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18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140005127818356、3140005127818355、3140005127818352、3140005127818351、3140005127818349、3140005127818350、3140005127818353、3140005127818354、3140005127818347、3140005127818348,票面金额分别为人民币6万元、人民币6万元,其余票面金额均为人民币5万元,出票人为贵州双盛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5年4月2日,付款行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明支行,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10月2日,收款人为南京金城机械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贵州双盛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邹平萍审判员 涂竹君审判员 付 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融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