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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催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15-8除权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催字第8号申请人:贵州双盛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地址在本市云岩区罗汉营路7号A1一单元第3-2号。法定代表人:刘元琴。申请人贵州双盛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4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18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140005127818356、3140005127818355、3140005127818352、3140005127818351、3140005127818349、3140005127818350、3140005127818353、3140005127818354、3140005127818347、3140005127818348,票面金额分别为人民币6万元、人民币6万元,其余票面金额均为人民币5万元,出票人为贵州双盛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5年4月2日,付款行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明支行,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10月2日,收款人为南京金城机械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贵州双盛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邹平萍审判员  涂竹君审判员  付 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融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