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岫民哈初字004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哈初字00464号原告:李某,女,满族,住所地: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李某某,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免收。审判员 王明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姜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