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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少民初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瞿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少民初字第00179号原告瞿某,女,1972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本市九龙坡区。被告李某,男,1972年7月27日生,汉族,现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瞿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瞿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瞿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瞿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辜鸿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