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少民初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瞿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少民初字第00179号原告瞿某,女,1972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本市九龙坡区。被告李某,男,1972年7月27日生,汉族,现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瞿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瞿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瞿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瞿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辜鸿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