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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马燚龙与麦德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龙,麦某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336号原告马某龙,住址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被告麦某安,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   篪人民陪审员 韦 开 丽人民陪审员 韩 光 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何彦(代)第1页共1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