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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榭商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吴爱珍与曹凯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爱珍,曹凯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榭商初字第132号原告:吴爱珍。委托代理人:吴昌威。被告:曹凯磊。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爱珍与被告曹凯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爱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爱珍负担。审 判 长  王 群人民陪审员  周光依人民陪审员  赵秋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张哲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