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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民初字第20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布拉格诉伊拉乐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布拉格,伊拉乐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2096号原告布拉格,男,1977年5月20日出生,蒙古族,住鄂尔多斯市,农民。被告伊拉乐图,男,1972年8月3日出生,蒙古族,住鄂尔多斯市,马头琴乐团演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布拉格诉被告伊拉乐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布拉格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布拉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布拉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0元,由原告布拉格承担。审判员  蔚银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广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