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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23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姜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2300号原告:姜某,女,1977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被告:蒋某某,男,197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 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博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