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东民初字第24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贺美莲与宋秋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美莲,宋秋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邵东民初字第2423号原告贺美莲。委托代理人刘海成,系湖南宏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秋桥。原告贺美莲与被告宋秋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赵紫亮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美莲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海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秋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贺美莲诉称,2013年7月26日被告宋秋桥以投资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2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被告拒不归还,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宋秋桥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2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宋秋桥未予书面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6日,被告宋秋桥以资金需要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2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归还借款,双方酿成纠纷。以上事实,有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籍信息、借条及原告方的当庭称述在卷予以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宋秋桥向原告贺美莲借款后,经原告催讨未履行还款义务,其应当承担未还款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贺美莲要求被告宋秋桥归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宋秋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贺美莲借款本金22000元。本案诉讼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被告宋秋桥承担。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如未在本判决生效后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原告应在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视为放弃申请执行权。审 判 员 赵紫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馨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