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民初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胡某某诉李某某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1085号原告胡某某,男,195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委托代理人李贵彬,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197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委托代理人陈奇,沈丘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10月21日以双方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吴全齐代理审判员 王 辉代理审判员 朱怀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夏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