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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民初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胡某某诉李某某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1085号原告胡某某,男,195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委托代理人李贵彬,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197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委托代理人陈奇,沈丘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10月21日以双方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吴全齐代理审判员  王 辉代理审判员  朱怀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夏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