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涵民初字第26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塘支行与郑玉庆、郑秀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塘支行,郑玉庆,郑秀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涵民初字第2612号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塘支行,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负责人蒋志雄,行长。委托代理人黄加健(特别代理),男,1977年1月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告郑玉庆,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告郑秀珠,女,196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塘支行与被告郑玉庆、郑秀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塘支行在本院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郑玉庆、郑秀珠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塘支行撤回对被告郑玉庆、白塘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1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9元,由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塘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洪应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詹云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