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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执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宜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昆明竟大经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昆明竟大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执保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宜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昆明竟大经贸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良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的(2015)宜法诉前保字第19号民事裁定书,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宜法诉前保字第19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利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贺楚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