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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73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可全海与赵悠游、北京卡古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可全海,赵悠游,北京卡古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7319号原告可全海,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桂娟,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悠游,农民。被告北京卡古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通胡大街78号10层1006F。法定代表人王伟。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42号院6号楼C-205.负责人张丽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可全海撤回起���。案件受理费4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武定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薛居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