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邮民诉保字第001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周宏兰与XX、彭立华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宏兰,XX,彭立华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民诉保字第00156号申请人周宏兰。委托代理人王来仪,系申请人周宏兰配偶。被申请人XX。被申请人彭立华,成年,系被申请人XX的配偶。申请人周宏兰与被申请人XX、彭立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XX驾驶的系彭立华所有的苏D×××××号小型轿车,保全金额为10万元,并已向法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诉前担保人蒋加林、张兆英所有的位于高邮镇环城南路51号的房产,保全金额为10万元。二、查封、扣押被申请人XX驾驶的系被申请人彭立华所有的苏D×××××号小型轿车,保全金额为1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云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厉爱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