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凭执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凭祥市支行与李森、钟卫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凭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凭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凭祥市支行,李森,钟卫华,玉静,马俊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凭执字第11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凭祥市支行,住所地广西凭祥市北环路1号新邮政办公楼。负责人黄正华,行长。被执行人李森,男,1980年8月15日出生,住所地广西扶绥县。被执行人钟卫华,男,1982年7月23日出生,住所地广西扶绥县。被执行人玉静,男,1983年7月14日出生,住所地广西扶绥县。被执行人马俊雍,男,1983年9月24日出生,住所地广西扶绥县。本院在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凭祥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森、钟卫华、玉静、马俊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强制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森、钟卫华、玉静、马俊雍在扶绥县工作和生活,在辖区有财产,2015年10月8日,本院依法委托扶绥县人民法院执行,扶绥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7日以(2015)扶执字第327号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凭祥市人民法院(2015)凭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建师代理审判员 庞 强代理审判员 何华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仕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