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执恢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占茂与李肖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占茂,李肖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恢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张占茂。被执行人李肖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原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3日作出的(2007)阳民初字第237号、(2007)阳民初字第23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李肖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肖云履行给付民间借贷款47222元,但被执行人李肖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肖云在阳原县绿化公司有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李肖云在阳原县绿化公司的工资11252元;二、解除被执行人李肖云在阳原县绿化公司冻结的工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晓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