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法民初字第31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贵州省遵义新中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啟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省遵义新中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啟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法民初字第3112号原告贵州省遵义新中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下河坝。组织机构代码:68841XXXX.法定代表人:李南黔,系原告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正东,贵州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啟会,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省遵义新中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啟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省遵义新中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以被告已经履行合同义务而无诉讼必要为由,当庭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省遵义新中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贵州省遵义新中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玉梅(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