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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星民一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姚某女与陈某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星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星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星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星民一初字第459号原告姚某女被告陈某男法定监护人陈某,系被告陈某男父亲。原告姚某女诉被告陈某男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女、被告陈某男法定监护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年底,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2月25日在星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9年1月14日生女儿陈某甲,2015年1月27日生女儿陈某乙(暂定名)。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般,感情基础薄弱。2009年6月直至2013年2月份左右,被告一直在九江市第五人民医院拿治疗精神病方面的药物治疗,2014年10月直至今日,被告家人曾两次把被告送至南康镇清华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至今还未曾出院。现因被告的精神疾病,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毫无和好可能,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陈某甲和陈某乙的抚养权归原告所有;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被告本人已出院,他不同意离婚,家里人也不希望双方离婚,被告婚前健康,没有精神疾病。经本院开庭审理查明,原告姚某女与被告陈某男2007年年底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12月25日在星子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1月14日生女儿陈某甲,2015年1月27日生女儿陈某乙(暂定名),现均在原告娘家生活。另,被告陈某男2009年6月患上精神疾病,后在九江市第五人民医院购买药物治疗至2013年2月份。2014年10月起两次被送至星子县南康镇清华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现已出院。以上事实由结婚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疾病诊断证明等证据材料,庭审笔录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2007年相识,2008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婚前相处一年之久,彼此应有较多了解,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只是由于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加上被告陈某男患上精神疾病需要治疗,双方缺乏耐心沟通,才导致矛盾产生。庭审中,被告方不同意离婚,原告方也未提交足以证明双方感情彻底破裂的证据。被告陈某男2009年患上精神疾病,经治疗已出院,原告作为妻子理应履行扶助义务,积极配合被告治疗,为其营造良好康复环境。原、被告2008年结婚至今已有七年,并生育有两个女儿,值得双方珍惜,且小女儿系2015年初出生,尚未年满周岁,需要父母双方的关爱。只要双方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互相扶助,加强沟通和感情交流,全家人齐心协力,原、被告是有和好可能的。因此,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姚某女与被告陈某男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曲振强审 判 员  汤国军代理审判员  袁喜林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汪西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