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民一初字第11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杨幼山与湖口县财政局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口���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幼山,湖口县财政局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一初字第1110号原告杨幼山,男,住所为湖口县。被告湖口县财政局,住所为湖口县。法定代表人许剑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幼山与被告湖口县财政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原告杨幼山的诉请为1、确认原告2003年9月退休事实;2、补发原告自2003年9月退休至现的少发、漏���工资、福利等合计人民币61355元,赔偿原告利息及精神损害费人民币20000元,合计人民币81355元。本院认为,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湖口县财政局补发工资福利等不属于我国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法律关系,该案件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幼山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833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