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一初字第37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贺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3793号原告:周某某,女,生于1972年3月17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贺某某,男,生于1974年9月9日,汉族,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贺某某的起诉。经审查,原告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审判员 :曹会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 韩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