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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62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倪某1、倪某2等与顾某6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1,倪某2,倪某3,顾某1,顾某2,顾某3,何某某,顾某4,顾某5,顾某6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6212号原告倪某1,女,汉族,1941年10月2日生,住上海市嘉定区。原告倪某2,女,汉族,1943年11月25日生,住上海市嘉定区。原告倪某3,男,汉族,1954年2月25日生,住上海市嘉定区。以上三原告之委托代理人顾毓,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三原告之委托代理人王葵,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顾某1(曾用名顾杏弟),女,汉族,1931年2月13日生,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原告顾某2(曾用名顾锦章),男,汉族,1936年8月28日生,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现住江苏省无锡市。原告顾某3(曾用名顾锦清),男,汉族,1941年8月7日生,住上海市嘉定区。委托代理人孔某某,女,汉族,1954年1月27日生,住址同原告顾某3。委托代理人张辉,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某某,女,汉族,1938年2月22日生,住上海市嘉定区。原告顾某4,女,汉族,1962年7月22日生,住上海市嘉定区。原告顾某5,女,汉族,1965年9月4日生,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现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顾某6,男,汉族,1968年1月15日生,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关于原告倪某1、倪某2、倪某3、顾某1、顾某2、顾某3、何某某、顾某4、顾某5与被告顾某6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因案情复杂,无法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员  徐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晨审判员  徐芬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晨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