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红执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贺娜与被执行人迟学传抚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娜,迟学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红执字第769号申请执行人贺娜。被执行人迟学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娜与被执行人迟学传抚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迟学传暂无履行能力,在车管所查无车辆,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玉红执字第76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邹从林执行员 潘其芬执行员 陈 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小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