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民一初字第18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李剑林与广州市海王星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佛平健康药房、广州市海王星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剑林,广州市海王星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佛平健康药房,广州市海王星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民一初字第1835号原告李剑林,男,汉族。被告广州市海王星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佛平健康药房,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负责人徐丽梅。被告广州市海王星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张东军。原告李剑林诉被告广州市海王星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佛平健康药房、广州市海王星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被告广州市海王星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涉案产品总经销商所在地管辖,本院没有管辖权。经审查,本案为产品责任纠纷,系侵权之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被告广州市海王星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佛平健康药房的住所地为佛山市禅城区,故本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广州市海王星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广州市海王星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汤丽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汪凯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