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刑初字第008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方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吴江刑初字第00881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某,驾驶员。被告人方某曾因嫖娼,于2008年10月17日被浙江省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方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辩护人黎慕贤,江苏丁晓农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李华强(实习),江苏丁晓农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5)13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1日20时许,被告人方某驾驶牌号为“苏E×××××”的小型轿车,搭载被害人朱某乙、王某甲、朱某甲沿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白龙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舜湖西路路口左转弯时,与由南向北直行至此处的被害人王某乙驾驶的牌号为“苏E×××××”小型轿车相撞,致被害人朱某乙死亡。经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方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方某于2015年7月2日9时许向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盛泽中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方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方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请依法判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某犯交通肇事罪无异议;2、被告人方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3、被告人方某自愿认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乙、王某甲的陈述笔录、证人朱某甲、骆某的证言笔录、发破案经过、接处警详细信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尸体检验笔录、驾驶证、行驶证、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中国移动通信客户清单、病历卡、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方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7日起至2017年2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炳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佳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