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商初字第19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天津鸿润贸易有限公司与济南人民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鸿润贸易有限公司,济南人民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商初字第1947号原告天津鸿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法定代表人刘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娄荣丽,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敏,女,1978年10月8日出生,回族,天津鸿润贸易有限公司员工,住天津市。被告济南人民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郭连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汤会玲,女,1978年1月7日出生,汉族,济南人民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员工,住青州市。委托代理人赵鹏,山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天津鸿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人民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天津鸿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鸿润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鸿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890元,减半收取8945元,由原告天津鸿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虎人民陪审员 刘惠明人民陪审员 宋海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焦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