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12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初字第1230号原告唐某某,女,197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罗马力,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甲,男,1969年5月3日出生,汉族。原告唐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曾盼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6日在娄底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罗马力、被告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某某诉称,原告和被告婚前系同一个村的村民,后经人介绍认识后,俩人于1995年结婚,1996年生育女儿李某乙,现在在外打工;2001年生育女儿李某丙,现在读初中;2003年生育女儿李某丁,现在读小学。原、被告婚后开始感情尚可,自从生下小儿子后,因家庭琐事原、被告经常发生争吵,被告并惯用家庭暴力对原告实施打骂。为了小孩子,原告只能忍气吞声,希望被告能有所改变。自2008年后,被告经常在外面跑,并有外遇。后来那个情妇还跑到砖厂来找被告。为此,原、被告发生吵架,原告和那个女的打了一架,后经雨溪镇派出所调处。自此,被告的个性发生扭曲,不断地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2011年,被告打伤原告的左腿膝关节,至今,遇阴雨天原告便疼痛不止。2011年,被告故意伤害他人犯罪后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执行。判刑后被告便开始吸食麻古毒品,由此造成家庭经济更加困难。现被告已发展到吸贩毒品犯罪,2015年4月份被告因贩毒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关押在邵阳市看守所。2014年,原、被告曾到邵阳市大祥区民政局离婚,双方自愿达成了离婚协议书,但在签字时被告又不同意离婚。被告又经常威胁原告,致使原告一直生活在痛苦之中。数年来,完全靠原告一个人打工挣点钱来维持小孩子的生活学习费用。整个家庭靠原告一人艰难地维持。原告与被告结婚20年来,至今仍无房屋,一直靠寄人篱下。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决由原告抚养李某丙,由被告抚养李某丁,原、被告各自承担所抚养小孩的抚养费用。被告李某甲口头辩称,收到诉状了,离婚协议我不同意签字。经审理查明,1995年6月份,原告唐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经人介绍相识。1995年3月28日在邵阳市郊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1996年1月3日生育女儿李某乙,于2001年2月8日生育女孩李某丙,于2003年6月20日生育男孩李某丁。双方婚后感情一般,原、被告双方主要因性格不合,双方沟通不够使感情出现裂痕,故此成讼。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原、被告的身份资料、结婚证登记证明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虽然原、被告因性格问题产生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并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只要原、被告加强沟通,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正确处理好家庭矛盾,共同努力,相互商量,以构建和谐家庭为重,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尚缺乏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唐某某要求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曾盼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