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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二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吉林市鑫岩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鑫岩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二初字第170号原告:吉林市鑫岩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赵丽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海英,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鲁宇菡,该公司职员。被告: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塘沽区。法定代表人:黄泽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铁钢,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鑫岩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鑫岩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139元,减半收取为1407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070元,由原告吉林市鑫岩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卢 生代理审判员  宁银华代理审判员  王 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丁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