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中刑减字第001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敏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刑减字第00183号罪犯张敏,男,1991年XX月XX日出生于陕西省永寿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在陕西省安康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9日作出(2013)碑刑初字第001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17日起至2016年5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安康监狱于2015年10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敏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服从管理,学习、劳动积极,目前获得监狱计分考核成绩为积极11个,提请减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敏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要求完成劳动任务。在本院2015年10月15日公示期间及当月22日进行听证时,均未收到检举揭发材料,执行机关所报材料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敏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学习、劳动积极,确有悔罪表现,因其余刑不足八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敏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黎 英审 判 员 王桥花代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丁玉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