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一初字第9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刘文辉与杜天旺、杨玉花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辉,杜天旺,杨玉花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993号原告:刘文辉,男,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杜天旺,男,汉族,农民。被告:杨玉花,女,汉族,系被告杜天旺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辉诉被告杜天旺、杨玉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文辉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诉系原告刘文辉的真实意思表示,故本院对原告刘文辉提出的撤诉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因原告刘文辉撤回起诉,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刘文辉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冯进红代理审判员 陈雪飞人民陪审员 周少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