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刑执字第51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项朝美贩卖毒品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曲刑执字第5112号罪犯项朝美,女,1974年7月1日出生于云南省河口县,苗族,文盲,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八月十六日作出(2010)文中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项朝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效力后,该犯于2010年11月2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曲靖监狱于2015年10月15日对罪犯项朝美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同意减刑的检察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9日在云南省曲靖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云南省曲靖监狱尹丽、孙波代表刑罚执行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柴梅艳、王献强代表检察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罪犯项朝美的考核结果,以罪犯项朝美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项朝美系主犯,现刑罚执行已达2年零3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1次,2013年7月28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33年6月27日止。该犯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5次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项朝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项朝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3年7月28日起至2032年7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丽萍审 判 员 李莉萍人民陪审员 何云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温采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