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谷城民一初字第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民一初字第00184号原告李某。被告冷某。原告李某诉被告冷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0月16日依法向原告李某送达了诉讼收费通知,限原告李某收到通知后7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李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袁大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冯毓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