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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郎民一初字第014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郎民一初字第01453号原告:袁某某,男,195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被告:李某某,女,195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徽省郎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