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郎民一初字第014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郎民一初字第01453号原告:袁某某,男,195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被告:李某某,女,195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徽省郎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