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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38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史中河与冯涛、罗广彬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中河,冯涛,罗广彬,亳州市谯城区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3837号原告:史中河,男,197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冯涛,男,1966年10月4日出生,汉字如,号。被告:罗广彬,男,195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号。被告:亳州市谯城区民委员会。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史中河诉冯涛、罗广彬、亳州市谯城区颜集镇草寺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元。现原告史中河以与被告庭外调解为由,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中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中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中河负担。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从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