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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霞法民二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湛江市和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建文、杨仁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江市和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建文,杨仁忠,彭由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霞法民二初字第177号原告湛江市和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解放西路31号海丰花园商住楼B幢。法定代表人黄立付,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雄彬,广东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嘉浩,广东粤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建文,男,1985年10月3日出生,住湛江市霞山区。被告杨仁忠,男,1947年7月10日出生,住湛江市霞山区。被告彭由金,女,1953年7月3日出生,住湛江市霞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湛江市和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建文、杨仁忠、彭由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湛江市和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协商一致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湛江市和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湛江市和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4元,减半收取592元,由原告湛江市和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冯伟强审 判 员  黄细曼人民陪审员  黄小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奎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