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7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白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7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平定县人。被执行人:白某某,女,汉族,平定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平民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及(2015)平法执字第701号执行裁定书,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赵某某执行款70000元,本案执行费950元,诉讼费240元。但被执行人白某某至今未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白某某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玉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魏思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