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望执字第004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方旺乔与李松林、汪长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望执字第00452号申请执行人:方旺乔,男,195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执行人:李松林,男,197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执行人:汪长华,男,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本院依据望江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望民一初字第0100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李松林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松林妻子邬利群所有的皖h×××××号小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常宾长审 判 员 张中楼代理审判员 马海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曾德成附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