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灞执字第005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吴有勇与郭红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灞执字第00536号申请执行人吴有勇,男,196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红燕,女,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吴有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灞民初字第004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郭红燕向申请执行人吴有勇支付案件款60650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红燕已将案件款20000元交付本院,现已向申请执行人吴有勇全额发放,剩余案件款40650元未受偿,由于本案履行期限届满,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先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灞执字第0053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真实可靠可供执行线索可随时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正审 判 员  吴 波代理审判员  党鹏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