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45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爱霞与被告青岛泰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霞,青岛泰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4514号原告:李爱霞,女,,汉族,工人,住黄岛区。委托代理人:张成杰,男,汉族,青岛黄岛周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黄岛区。被告:青岛泰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岛区。法定代表人:冯学楼,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辉,女,汉族,公司职工,住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爱霞与被告青岛泰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爱霞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青岛泰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爱霞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爱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鲍广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江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