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东法民一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赖浓贵与钟强、河源市国盛针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浓贵,钟强,河源市国盛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东法民一初字第190号原告赖浓贵,男,汉族,1959年12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XXX,广东正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强,男,汉族,1977年1月23日出生。被告河源市国盛针织有限公司,机构代码68643214-9,地址广东省东源县仙塘镇蝴蝶工业园。委托代理人钟天机、张子昱,广东深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赖浓贵诉被告钟强、河源市国盛针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赖浓贵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赖浓贵将本案诉讼请求变更,增加到另案处理,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浓贵撤回起诉。本院诉讼费115400元,减半收取57700元,由原告赖浓贵承担。审 判 长 李衍军代理审判员 曾晓英代理审判员 熊春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刁筱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