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民一初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1093号原告刘某某,男,住临澧县。委托代理人鲁义辉,临澧县安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邵某某,女,住临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邵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邵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谭碧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汪 晨 来自